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周**、吴**、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根据该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周**有车牌号为川A0***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吴**有车牌号为川AS***8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黄*有车牌号为川A3***T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6)。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S***8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T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黄*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6),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