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渝**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朱**、曹*、朱**、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大**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第一款、第第四款,最**法院《》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蜀青羊小额**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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