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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诉内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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