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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