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宁市**有限公司与遂宁经**理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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