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