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明星因与被上诉人郑**、宋*、孙**、成都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明星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明星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明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36元,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交纳18818元,由蒋明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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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