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88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因涉及抵押或其它案件查封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向本院书面承诺,其内容为:用成都上**有限公司的资产办下产权证后,以融资方式偿还二笔借款。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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