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四川**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宋*富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尚未全部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第1款、第2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宋**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31.5元,由申请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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