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宋*富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尚未全部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第1款、第2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宋**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31.5元,由申请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渝**有限公司与成都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遂宁市**有限公司与遂宁经**理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明星与郑**、宋*、孙**、成都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诉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袁*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展有限责任与四川省**(集团)股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兴**责任公司与刘*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