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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