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朝发与被告文玉中、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朝发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朝发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朝发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朝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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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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