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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与毛*、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毛*、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邹*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毛*、邹*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毛*、邹*所有的房屋及毛*所有的汽车,现被执行人毛*、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毛*、邹*应支付物业费12834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等待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毛*、邹*应支付物业费12834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偿。

二、对(2015)锦江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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