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广州分行与钟**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应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分行营业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等共6145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在审判阶段已经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穗天法执字第48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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