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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聚**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阳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不服安县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1370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绵阳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眭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上诉人绵阳聚**有限公司提出了新的证据,该证据足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导致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绵阳聚**有限公司已预交104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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