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中国**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当庭向原告重**术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重**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且未申请对诉讼费进行减、免、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07元,由原告重**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