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告剑阁县剑丰种业服务部诉被告四川农**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阳银行**航空路支行与成都市**有限公司、成都市**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新**有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银**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简**限公司、秦**、简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缪**、中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欧**有限公司与广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张**、张*、四川省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