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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张*、彭**、金牛**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彭**、第三人金牛区鑫懿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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