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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剑阁县剑丰种业服务部诉被告四川农**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服务部诉被告四川农**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服务部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剑丰种业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剑阁县剑丰种业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90元,由原告剑阁县剑丰种业服务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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