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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