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向成都**有限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卢*与缪**、中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欧**有限公司与广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苏**与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张**、张*、四川省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傅*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印红玲与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长宁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