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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