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晓林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宪民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宪民王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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