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张**、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张**和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泰康药业位于安岳县工业园区的8套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绿禾药业的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唐**在绿禾药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两套房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只有待有处置权的机关进行处置时参与分配。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执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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