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冯**等人与四川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仲案字(2015)第012-1、012-2、01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2-10、012-11、012-12、012-13、012-14、012-15、012-16、012-17、012-18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冯**、王**、秦**、张**、许**、李**、王**、鲁**、杨**、李**、伍**、邓*、任**、鲁**、如她妹、张**、周可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金额5087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四川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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