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南充明**责任公司、西充爱**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