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泸州空**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