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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徐**,现已年满10周岁。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长期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在成都,有时候对家庭照顾不周,做的不足的被告愿意改正,以后一定多关心原告和孩子,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徐**。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事后能够相处。现原告以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年有余并生育一女,证明双方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事后均能化解,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进不足之处,表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只要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体贴和关心,珍惜家庭,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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