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限公司与峨眉山市同兴铸钢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同兴铸钢厂、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861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