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同兴铸钢厂、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861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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