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与四川**有限公司、唐**、黄*、李**、王**、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省内江碳素有限公司、唐**、黄*、李**、王**、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贷款,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50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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