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诉前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印**申请执行成都星**有限公司(简称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执行局于2015年8月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告知包括异议人印**在内的各个债权人关于被执行人星**公司债务的初步清偿方案。异议人印**为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印春林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印春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