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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称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2002年9月,原告到被告所在的家乡务工,认识了被告,双方于2003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杨*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彼此的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未尽到一个做母亲应尽的责任,经常把儿子一个人留在家中,自己到外面去玩乐。2015年6月19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把小孩放在学校后,再次离家外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乙随原告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奥迪A4轿车一辆,分期付款房一套,依法由原、被告双方平分。

被告辩称

被告称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2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杨**。婚后,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6月,被告称某离家至今未归。

还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了奥迪牌轿车一辆。另还分期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已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购买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了共同的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究其原因是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在家庭生活中,双方都应看到对方为家庭所付出的,彼此体谅对方的难处,互相信任,互相扶持,加强沟通和理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缘分,努力尝试更好的相处方式,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和被告称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已交),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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