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市商**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宗*闲置设备积压物资**公司、杨宗*、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充市商**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宗**调剂有限公司、杨**、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民法院已作出了(2014)成民初终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05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代理费65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一审法院为成都**民法院。因此,本案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司成都分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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