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高**有限公司、重庆高**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高**有限公司、重庆高**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重庆高**有限公司、重庆高**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