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云**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四川云**责任公司的财产,价值以2032162元为限。蒋**自愿以其所有的两辆汽车、黄**自愿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蒋**名下的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帕**WP0AA297;车牌号:川AC2988)以及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英**EX25JNKDJ05E;车牌号:川A19165);

二、查封黄龙珍名下位于双流县华**湖国际社区观湖一期10-1-103房屋(合同备案号:339024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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