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向于*、中国太平洋**宣汉支公司、中国人民**司宣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