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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喻**,被告到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因重庆未来星际娱乐城装修工程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因工程出现资金问题长期停工,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0万元是因为原、被告等一共5人共同出资承包重庆未来星际娱乐城装修工程的出资款,不存在偿还借款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曹*因做装修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高赞现金30万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3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银行转账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证人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赞的借款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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