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静**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