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达**保字第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在中国农**限公司渠县涌兴分理账户,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镇支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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