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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某某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系再婚,于2005年2月3日与被告在彭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正月25日生育一女刘*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自从石化园区征地拆迁后,无地可种,加之补偿一笔款项,被告就在外打牌、喝茶,不顾家庭。2010年、2013年原告生病做手术,被告不照顾原告,还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于2012年年底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多次通过亲戚、朋友与被告沟通,被告仍不悔改,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乙随被告生活;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是事实。被告喜欢打牌是事实,婚后家庭经济交由原告掌管,原告有病有痛,被告履行了尽丈夫的责任,原告将家庭4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拿走,现原告提出离婚,造成父女俩生活困难,过错在原告。女儿未成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若原告执意离婚,达到被告提出的条件,被告就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与前夫于1993年8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已成年。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两个月后于2005年2月3日在彭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正月25月生育一女取名刘*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所在地被拆迁,无地可种,加之被告常打牌,夫妻双方常为琐事吵闹,2012年年底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经亲戚、朋友及所在村委会调解,原告认为被告仍不思悔改,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彭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彭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搬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义和**调委会出具材料,被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生育一女且在较长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家庭琐事双方时有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告回到被告家中,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各自改正不足,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和理解,相互扶持,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搞好的。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其理由不充分。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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