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志**限公司与李**、杨**、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杨**、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杨**、丁**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志**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杨**、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284513.87元;未执行金额为3284513.87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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