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