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邦博商**众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泸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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