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限公司与被告晋治国、王**、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龙**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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