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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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