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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绵阳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绵阳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45.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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