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绵阳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45.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贺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巴中**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有限公司、重庆市合**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龙**限公司、四川龙腾**有限公司与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帆诉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诉蒲**、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刘*、成都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林**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航空**子技术研究所(内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薛*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