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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蒲**、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冯**经公告传唤现已逾期仍未到庭应诉,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蒲**合伙投资工程建设。后原告退出合伙,2013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260万元,约定于当年7月15日开始每月归还20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清。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分文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现依法起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6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蒲**、冯**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原告与被告蒲**合伙投资从事建筑工程。后原告退出合伙关系。201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蒲**结算,被告蒲**应退原告的投资款260万元,当时没有退还。2013年6月1日被告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现金260万元,于2013年7月15日开始每月归还20万元正,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如未按时归还这,本人自愿放弃一切申诉权利。借款人蒲**”。被蒲**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分文借款。原告诉至本院如前之诉请。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蒲**向原告出具借条时二被告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身份信息、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经审理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蒲**合伙投资工程建设,原告退出合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蒲**应给原告退还投资款现金2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冯**与被告蒲**系夫妻关系,蒲**所欠债务应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蒲**未按借条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之诉请理由成立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蒲**、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归还借款260万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蒲**、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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