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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