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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借款本金1500000.00元;承担诉讼费113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英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英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一套。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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