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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李**、万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李**、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被告人杨**、李**、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杨**、李**、万某某预谋虚构女性身份在恋爱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用QQ号与男性取得联系后,以交友为由制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的钱财。2015年1月至5月期间,李**汶祥通过QQ交友功能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杨**和李**利用万某某朋友胡某某的身份虚构了一名女性,并使用其在网上下载的女性生活照片和自制的胡某某身份证照片,以及由万某某以女性身份与王某某电话交流,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随后以胡某某的身份和王某某恋爱交友为名,多次编造借口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在此期间,王某某按照杨**和李**的要求,先是以送花表示爱意为由向李**的QQ1195688802财付通账户转款790元,以买戒指为由向万某某的QQ51259286财付通账户转款约2000元。后多次以生病住院需要交费、见面前给予保证金、给付彩礼等为由向杨**提供的万某某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的邮政银行卡6210986650003704300账户转款共计67400元。

2015年7月1日,公安民警在峨眉山市桂花镇友爱南路31号1栋楼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李某某的协助下,在该栋1单元2楼3号房间将被告人杨**、万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8000元,王某某对三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李**、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银行卡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开户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检验报告单、委托书、谅解书、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李**、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李**、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他人恋爱交友,要求对方送花、购买戒指、生病住院需要交费、见面前给予保证金、给付彩礼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01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由被告人杨**、李**、万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1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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