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罗江县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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