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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5日、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缺乏基本信任,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人际交往多加猜疑。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缺少对妻子应有的扶助和关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但感情基础好。原、被告恋爱时就在一起了。婚后没有让原告干过体力活,只是让其负责接送小孩。被告在外打工的钱都给了原告,目前被告也在积极挣钱养家。被告具有家庭责任心。请求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2年9月14日在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3日生育一女赵**。2015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同年11月7日原、被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原告请求离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好的感情基础。婚生女赵*甲年幼,是双方很好的感情纽带,小孩需要父母的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在所难免。原、被告多沟通,相互站在对方的立场多想想,夫妻感情是能够维系的。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家庭财产不用列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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