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告知原告刘*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刘*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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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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